創業板IPO取消持續增長要求 取消行業限制
2014年5月16日,證監會正式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簡稱“首發辦法”),首發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修訂后的創業板首發辦法放寬了財務準入指標,取消持續增長要求,簡化發行條件。
2014年3月21日至4月22日,證監會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證監會網站對兩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是創業板自2009年開板以來首次對發行條件等核心內容進行修訂。
本次正式發布實施的創業板首發辦法,主要修訂以下方面:一是適當放寬財務準入指標,取消持續增長要求;二是簡化其他發行條件,強化信息披露約束;三是全面落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和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意見的要求。另外,辦法還廢止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創業板推薦工作的指引》(證監會公告[2010]8號),拓展市場服務覆蓋面,創業板申報企業不再限于九大行業。
創業板IPO不再要求利潤增長
2014年5月16日正式修訂的創業板IPO條件,重新擬定如下: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二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三千萬元。
按照過往規定,創業板上市需滿足下列兩個條件之一:即申請人在過去兩年持續盈利,兩年累計利潤不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且保持持續增長;或申請人最近一年盈利,利潤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營業收入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30%。
IPO咨詢機構前瞻投資顧問(專為擬上市企業提供上市前細分市場研究和募投項目可行性研究)對比發現,本次更新后的首發辦法取消了第一個條件中盈利持續增長的要求,第二個條件修改為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2000萬元,去掉了利潤不少于500萬元一項。
創業板申報企業不再限于九大行業
創業板于2009年推出,當時推出的背景是為了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所以在行業上有一些重點傾斜,包括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與新醫藥、節能環保、航空航天、海洋、先進制造、高技術服務等九大領域。
此次修訂的創業板首發辦法,打破了行業門檻,任何行業的企業都可以申請在創業板上市,不再局限于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與新醫藥、節能環保、航空航天、海洋、先進制造、高技術服務九大領域。
IPO咨詢機構前瞻投資顧問認為,創業板成立的初衷是促進科技成長型企業實現融資發展,此次取消了行業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大幅提高了創業板的行業覆蓋面,除了戰略新興產業,未來,文化創意、現代服務等行業都可以在創業板掛牌融資,在推動創新經濟活躍發展、支持中小微企業利用資本杠桿走向商業大舞臺等方面,是一個積極的信號。從政策面考慮,此次創業板取消行業限制,也體現了管理層對產業結構調整的態度。
如在招股說明書、公司年度報告中引用本篇文章數據,請聯系前瞻產業研究院,聯系電話:400-068-7188。
前瞻經濟學人
專注于中國各行業市場分析、未來發展趨勢等。掃一掃立即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