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未經許可不得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昨日,農業部發布了一份《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意見稿要求,未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為加強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管理,維護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農業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法律,對1993年發布的《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意見稿指出,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是申請人合法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憑證,應當載明準許使用的產品名稱、商標名稱、獲證單位及其信息編碼、核準產量、產品編號、標志使用有效期、頒證機構等內容;未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綠色食品標志,或者將綠色食品標志用于非授權產品及其經營性活動。
意見稿共五章三十二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了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產品應當具備的條件。規定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產品或者原料產地環境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標準;投入品使用符合綠色食品投入品使用準則;產品質量符合綠色食品產品質量標準;包裝貯運符合綠色食品包裝貯運標準等。
二是明確了申請綠色食品標志的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規定申請企業應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綠色食品生產的環境條件和生產技術,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生產技術人員和質量控制人員,具有穩定的生產基地等。
三是明確了綠色食品標志申請和核準的具體程序。規定申請人應當向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提出申請;省級工作機構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現場檢查、提出初審意見;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根據材料審查結果、專家評審意見等做出是否頒證的決定。
四是加強了綠色食品標志的使用管理。規定了標志使用人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未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綠色食品標志,或者將綠色食品標志用于非授權產品及其經營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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