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著作權法:殺死中國音樂?
著作權法修改引起了廣泛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正在征求意見階段,從近日該草案引發的廣泛討論來看,這背后隱藏著激烈的版權分賬博弈,那么,在此次博弈中誰是既得利益者?
“在一次人大會議上,有個代表指著我罵:‘你要臉嗎?你怎么老要錢,怎么不學雷鋒?!”詞曲作家谷建芬說出這段話時,全場靜默。
4月11日,這位77歲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前委員、中國現代流行音樂拓荒者在北京舉行的一場新聞通氣會上說,“我們對版權的認知度太可怕了”。
當天,包括劉歡、小柯在內的眾多音樂人現身這場由中國流行音樂學會唱片工業委員會(下稱“唱工委”)組織的討論會,主題是《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下稱“草案”)。一如其他一些領域的立法,草案的部分條款以數字的形式出現成為爭議代號,例如“第46條”——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在特定條件下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作品。
音樂人由此發出悲壯吶喊,直指版權收入分配不公。
“如果草案被通過,將對本來就岌岌可危的中國音樂產業的創新和發展造成巨大沖擊,甚至關系到音樂行業的生死存亡。”音樂人宋柯表示。
誰是弱勢群體
3月31日,國家版權局就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4月30日。根據國務院2012年立法工作計劃,《著作權法》修訂從三檔(需要積極研究論證的項目)提升為二檔(需要抓緊工作、適時提出的項目)。
一時間,草案部分條款引來頗多爭議,除了“46條”外,還包括“70條”——使用者依照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的合同或法律規定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報酬的,對權利人就同一權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訴訟,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停止使用,并按照相應的集體管理使用費標準支付報酬。
談及“46條”,鳥人藝術總裁、CEO周亞平認為,這相當于給別人做嫁衣。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稱“音著協”)副總干事劉平則表示,草案條款內容是可以商榷的,若針對“46條”,其目的是加強對權利人的保護。
另有業內人士表示,音樂人對“46條”完全是一種風馬牛不相及的誤讀,其本身是對權益人的保護,一些國家連一天的保護期都沒有。
音著協此前已表示,“46條”應與“48條”相結合來看,后者指出,他人使用著作權人作品須向版權部門申請備案,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作品出處,還要在使用后一個月內支付使用費,這一做法目的是鼓勵傳播。
耐人尋味的是,在上述唱工委通氣會之后,音著協的態度發生了變化。其在4月13日公開表示,正式更改已提交的“修法意見”,要求刪除草案第46條及48條。
“協會注意到自身在《著作權法》修法過程中存在的思想僵化、因循守舊、書卷氣以及對著作權人切身利益感受體驗不深的問題。”音著協稱。
目前,中國有兩家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除了音著協外還有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
據前瞻產業研究院了解,音著協2010年總收益達到6801.86萬元歷史新高,參與版稅分配金額為人民幣3963萬元。
截至當年年底,該協會會員總數為6154個,也就是說分攤到每人頭上的版稅收入為1萬多元。這遠不及一些音樂人的一次出場費。
宋柯表示,他見過有一首歌分過幾毛、幾元的,幾百元相對多點。
業內人士表示,一首歌從創作到錄制和推廣,成長周期最少需要6個月,此后所帶來的商業收益分兩塊,包括傳播市場和演出市場。
“如果以草案46條實施的話,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48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這樣,誰還會推音樂?腦子進水嗎?”周亞平說。
作為《兩只蝴蝶》版權擁有方,周亞平說,如果“46條”出爐,唱片公司不會每月花6萬為龐龍在各大音樂電臺打廣告,也不會在全國各地連線宣傳,因為花這樣的精力,推出來的將是無數個“龐龍”來瓜分原本只屬于原創與唱片公司的一年2000萬元的演出市場。
音著協此前也曾提及“46條”的不足之處——沒有明確對著作權人報酬權的確保機制。
對于“46條”、“48條”,諸多音樂人認為是可以商榷的,比如,把3個月修改為3年,后面增加“著作權人聲明不需使用的不得使用”的限定條件。
版權收益去哪了
音樂人擔憂的不只是“46條”。草案“60條”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取得權利人授權并能在代表權利人利益的,可以申請代表后者行使著作權或相關權,權利人書面聲明不得集體管理的除外;“70條”的明確范圍則是,使用者依照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的合同或法律規定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報酬的,對權利人就同一權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訴訟,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停止使用,并按照相應的集體管理使用費標準支付報酬。”
“這是兩頭堵啊!”周亞平說。
業內人士分析,在“60條”里,著作權人被集管組織給“代表”了,如果著作權人沒有被集體管理而要維權,只要“侵權人”與集管組織簽署過合同或者支付過費用,依據“70條”侵權人就不承擔賠償責任。
劉歡、小柯等音樂人即直言,這背后是商業利益的驅動,“草案出臺的時候,代表各方利益的人都有,就是沒有代表著作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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