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食品監管環節均失守 致“速生雞”流入市場
百勝應對社會負責,主動公布自檢結果
食藥檢所的抗生素殘留不合格檢測報告給百勝集團后,百勝集團未對外公布。
上海市食安辦相關負責人表示,對百勝集團收到自檢樣品有不合格的報告后,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將做進一步調查,如存在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情況將從嚴處置。
2012年12月28日,百勝在旗下肯德基官網公布“關于近日公眾關切的相關問題的說明”,說明稱沒有“瞞報”的意圖,原因是“目前中國相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要求企業向政府呈報自檢結果和向社會披露自檢結果”。
1月7日,媒體向百勝集團中國事業部發去采訪傳真,就百勝集團是否應出于社會責任角度公布檢測結果,以及百勝集團與上海食品藥品檢測所之間簽訂的委托協議內容等提出采訪申請,但并未得到回復。公共事務部門人士表示,目前沒有合適的人選接受采訪,以官方網站發布的信息為準。
“這個說法站不住腳,雖然《食品安全法》沒有明文規定,但是從企業社會責任和道義上來講,企業應該上報食品安全違規信息。”南京農業大學食品科技學院教授郁志芳表示,食品安全除了法律法規保障,還要依靠其他方面,比如誠信、社會責任、道德規范等。
郁志芳認為,我國對食品安全的監管機制以分段監管為主,以種類為輔,在段與段之間容易出現交叉或盲區,因此這種監管機制有必要改變。
如何改變?郁志芳認為,把監管食品生產、加工、流通的各個部門改為一個綜合的部門進行統管,出現問題比較容易協調,也可以避免互相推諉。
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宋華琳表示,《食品安全法》第32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因此食品經營企業有“對所經營食品”進行檢驗的義務。
此外,《食品安全法》第3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說,食品經營者“對社會和公眾負責”,其責任在于“保證食品安全”,當自檢發現食品有問題時,應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1月10日,百勝集團中國事業部主席蘇敬軾也在道歉聲明中承諾,將加大對供貨企業的檢測要求,改進復檢方式,同時加強與政府主管部門的溝通,主動及時通報企業自檢發現的問題,并扶植雞肉供應商采用先進養殖方法和管理模式。
上海食品藥品檢驗所為何知情不報
對于隱瞞產品不合格的檢測結果,百勝集團中國餐飲部負責人在回答媒體提問時承認了這一事實,同時聲稱,每年投入數百萬元經費,委托食藥檢所對所有進貨原材料進行了把關檢測。
那么,一年數百萬元的檢測經費是否合理,食藥檢所與百勝是否存在利益關聯?
食藥檢所工作人員表示,關于“速成雞”檢測一事,自己并不掌握檢測數據,不方便發表觀點,如要詢問,應致電食品藥監局。
關于此事,食安委曾在2012年12月20日的通報中作了說明:自2005年8月以來,上海市食品藥品檢驗所與百勝集團簽訂了委托檢測協議,作為公共服務單位受百勝集團委托,對其原料、半成品自檢提供第三方服務。百勝集團每兩個月送檢樣品一次,樣品數、檢測項目均由百勝集團確定,檢測標準主要依據國家標準,檢測完成后按實際檢測項目收費。
“上海市食藥檢所從未收取過百勝集團其他任何費用。”2012年12月21日,上海市食安辦負責人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采訪時如此強調。他同時表示,食安辦已經掌握了百勝集團與上海食品藥品檢測所簽訂的委托協議。協議載明,百勝方面提出了詳細的檢測需求,檢測所根據需求進行檢測。另外按照協議,檢測所今年本應向百勝集團收取125.9萬余元的檢測費用,對方至今實際只支付了93.7萬余元。
一年100多萬的檢測費用是否合理?有專家表示,檢測費用要視企業的經營規模、檢測內容、檢測頻次等確定,不可一概而論。媒體就此事分別向上海食品藥監局和百勝餐飲集團中國事業部詢問,尚未得到回復。
2012年12月28日,肯德基官網在其公布的《關于近日公眾關切的相關問題的說明》中指出,相關人員在接受采訪中提到檢測經費的說法不完整,嚴重誤導了公眾。實際上,百勝按實際檢測項目支付檢測費,從未向上海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和上海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支付過任何其他費用。
但據中國百勝官方網站介紹,與上海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合作,成立中國百勝餐飲集團特約食品安全實驗室,對供應商提供的各種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進行隨機抽樣,并送特約實驗室進行檢測,加強對供應商產品的質量檢測。作為特約食品安全實驗室,是否僅僅按實際檢測項目支付檢測費?
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宋華琳表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61條第1款的規定,百勝集團與上海食品藥品檢測所之間,就是食品經營企業委托法定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構成委托檢驗的合同關系,這并非是監管部門為保障食品安全而主動進行的法定檢驗檢測,因此對檢測服務進行收費是合理的。
此外,對于監管部門為確保食品安全進行的檢驗檢測而言,應依據監管需要、監管資源的多少、被監管食品品種的風險大小、被監管企業是否曾有違法行為等因素,對高風險的食品、曾有違法行為的企業予以更多檢驗檢測。就企業委托檢驗而言,因檢驗檢測是抽檢,企業規模大,生產經營批次更多貨值金額更高,檢驗檢測費用會相應升高。
而“速成雞”事件發生后,2012年12月18日,監管部門從百勝集團上海物流中心抽取了樣品進行檢測,委托食藥檢所進行檢測。有人表示不解,食藥檢所正被調查,再次承擔“速成雞”檢測任務,是否妥當?
對此,一位業內人士表示,上海食藥檢所的檢測水平在全國名列前茅,其檢測能力不容置疑。但在此次事件中,食藥檢所是否存在知情不報,也成為關注焦點。
對此,上海食安辦指出,對食藥檢所未將不合格信息及時向相關監管部門報告,也將進一步追查,并實施最嚴厲的問責。同時下發通知,要求全市各食品安全檢測機構,一旦檢測發現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必須及時報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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