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規劃
(二)強化政策扶持
1、財稅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自2008年起,市大文化產業專項資金更名為市文化創意產業專項資金,資金總額增至1.52億元,并根據財力逐步遞增。以獎勵、貼息、資助等方式扶持重大文化創意產業項目及企業。(2)市本級每年在市文化創意產業專項資金中安排動漫游戲產業發展專項資金5000萬元,用于支持我市動漫游戲產業發展。(3)從市科技計劃相關專項資金和市人才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資金,用于扶持文化創意產業發展。(4)將高新技術文化創意企業納入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范疇,凡經認定的企業可享受財政扶持等優惠政策。(5)市文化創意產業專項資金和市科技計劃相關專項資金對文化創意項目采取多種方式進行扶持。(6)凡經市文化創意產業指導委員會認定為杭州市級文化創意產業基地的,由市文化創意產業專項資金一次性給予50萬元資金資助。(7)支持和引導擔保機構為我市中小文化創意企業的融資提供擔保。對年日均擔保責任余額在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內(含5000萬元)的部分,按年日均擔保額的0.5%給予補助;對年日均擔保責任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年日均擔保額的1%給予補償。(8)設立政府創業引導基金,采用階段參股、跟進投資等方式,吸引國內外的風險資本投向初創型文化創意企業,具體按《杭州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試行)》(杭政辦函〔2008〕137號)執行。(9)在杭注冊的文化創意企業,其申報軟件著作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所發生的費用,由市文化創意產業專項資金或市科技計劃相關資金給予一定資助。(10)支持高等院校和創意培訓機構開展相關文化創意培訓,對成績突出者給予一定獎勵。鼓勵文化創意企業選送優秀員工參加高等院校和創意培訓機構組織的學習與培訓,對完成培訓課程或取得相關從業、畢業、結業證書的員工,由市文化創意產業專項資金給予一定比例的培訓費資助。(11)加強對重點文化創意企業和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的財政扶持,引導和推動文化創意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12)“十一五”期間,每年在市文化創意產業專項資金中安排文化體制改革專項資金200萬元,并根據實際需要逐步增加。(13)鼓勵企業積極爭取國家和省各類文化創新建設資金,地方落實配套資金。(14)擴大市本級財政資助覆蓋面,市本級企業的項目資助由市文化創意產業辦公室從市文化創意產業專項資金中予以安排;區級企業(不含蕭山區、余杭區)的項目,按財政體制分成比例,按市級企業資助標準的25%安排各項扶持資金;蕭山區、余杭區和5縣(市)企業的項目,按市級企業資助標準的12.5%安排各項扶持資金。(15)對符合條件的連鎖經營文化企業可統一繳納增值稅和所得稅。(16)對華數數字電視有限公司按照市物價局核定標準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視聽維護費,按有關規定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免征營業稅;對經營有線電視網絡的單位從農村居民用戶中收取的有線電視收視費和安裝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免征營業稅。(17)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的,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18)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對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19)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企業、事業單位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20)對國家重點扶持、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符合相關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21)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的個人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22)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含)以上且符合相關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23)允許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在抓好以上政策落實的同時,加快研究制訂人才培養與實訓、文創產業孵化基地、文化創意產品與服務出口等方面的財政扶持配套子政策。
2、投融資政策。(1)對為向文化創意企業提供貸款業務的銀行等金融機構,經認定后,每年按其新增貸款余額給予適當的風險補償。(2)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積極探索以無形資產質押貸款或以無形資產質押為主的組合貸款業務,為文化創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3)對于以第二條方式獲得的貸款或純公益性項目和市里認定的重點文化創意產業項目發生的貸款業務,經認定后,按實際發生利息額給予貸款單位全額貼息補助;對其他文化創意企業獲得的貸款,經認定后,按實際發生利息額給予貸款單位50%的貼息補助。本條所定貼息比例均指市級單位,如區、縣(市)所屬單位,則由市和區、縣(市)各承擔50%貼息額。(4)充分發揮民間資金優勢,放大財政性資金的引導效應,鼓勵有關單位按規定發行債權信托產品為文化創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5)市文化創意產業專項資金每年安排一定的資金,委托相關國有資產投資公司為出資主體,認購相關協議金融機構發起的債權信托產品,按一定比例公開募集社會資金,放大財政性資金引導效應,為有債權融資需求的文化創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融資企業的融資成本控制在9%以內。(6)全面深化全市文化體制改革,鼓勵符合條件的國有文化企業加快推進股權多元化改造步伐。(7)分類指導符合條件的文化創意企業改制上市,積極培育一批文化創意大企業大集團及上市企業。(8)建立由政府有關部門和簽定戰略合作協議的銀行、擔保機構等金融機構共同組成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文化創意產業融資工作,研究制訂相關舉措辦法。(9)每年組織開展有融資需求的文化創意產業項目征集工作,征集一批具有影響力、符合條件的文化創意產業項目,以“銀企洽談會”、“投融資洽談會”等形式,加以推介發布。(10)建立融資文化創意企業信用評級制度;每年組織開展文化創意產業投融資創新產品評獎活動。
3、園區建設及土地政策。(1)積極鼓勵盤活存量房地資源用于發展文化創意產業,對利用空余或閑置工業廠房、倉儲用房等存量房地資源興辦文化創意產業,不涉及重新開發建設且無需轉讓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園區,經市文化創意產業指導委員會確認并報市政府批準,屬于符合國家規定、城市功能布局優化及有利于產業升級的,暫不征收原產權單位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2)對利用依法取得的商業服務用途的國有劃撥建設用地興辦文化創意產業,且無需轉讓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園區,其土地用途和使用權人可不作改變,同時經市、區縣(市)政府批準可暫緩實行有償使用。(3)對老城區原有工業功能區改造為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不涉及重新開發建設且無需轉讓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權類型可暫時保持不變。在以保護為主的前提下,允許產權人和使用人適度、合理地利用工業遺存、歷史建筑及歷史街區內的建筑,發展文化創意產業。(4)對文化創意產業園區項目建設確需占用農用地的,國土資源部門要優先安排用地指標。對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涉及經營性項目用地的,實行招拍掛方式公開出讓。(5)對園區內企業自主創新的文化產品、知識產品和服務實行優先采購,培養文化市場新的消費增長點。(6)鼓勵園區爭創國家、省級產業示范基地,凡被認定為國家、省級示范基地的,由市文化創意產業專項資金給予一定的配套獎勵。(7)鼓勵工商、稅務、知識產權保護等部門為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入駐企業提供便捷公共管理服務。(8)鼓勵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建立專利技術產業化平臺,在專利產業化項目及各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安排上給予重點支持。鼓勵專利服務機構與園區結對服務,加強對園區內的專利申請、專利糾紛、專利技術交易等相關服務工作。(9)鼓勵園區與銀行、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及創業投資基金合作,對為園區內文化創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金融機構及創業投資機構,經認定后,可享受我市鼓勵為文化創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相關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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