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項監管原則出臺 P2P大單業務面臨暫停
2014年9月27日,銀監會創新監管部主任王巖岫提出P2P行業10點監管原則,引來業界熱議。縱觀10點原則,絕大多數應該是業內早有預料,以下就“P2P機構必須堅持小額化,支持個人和小微企業的發展,項目一一對應的原則”進行解析:
前瞻產業研究院發布的《2015-2020年中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顯示,2010-2013年,我國P2P網貸交易規模快速增長,從2010年的13.7億元上升至2013年的897.1億元,年復合增長率高達303.06%。
圖表1:2010-2013年中國P2P網貸交易規模情況(單位:億元,%)
資料來源:前瞻產業研究院整理
2010-2013年,我國網貸平臺數量也呈現爆發式的增長,從2010年的15個上升到2013年的523個,2013年網貸平臺數量幾乎是2010年的35倍。
圖表2:2010-2013年中國P2P網貸平臺數量情況(單位:個,%)
資料來源:前瞻產業研究院整理
P2P行業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各種各樣的問題,其中平臺跑路成為近來P2P行業較為熱門的一個話題。據統計,2013年全國跑路的P2P平臺共76家,跑路原因基本都是因為資金鏈斷裂,提現困難;2014年,全國可查的P2P平臺已達到1200家,其中到2014年7月底跑路的有150家,每月都有六七家跑路。P2P平臺跑路揭示了行業所面臨的巨大風險,堅持貸款小額化則是規范行業發展、降低行業風險的有力措施。
從規范行業發展來看,P2P的定位本來就是作為傳統金融機構的有效補充,應盡可能和銀行的覆蓋范圍錯位。堅持貸款小額化是將P2P與銀行的業務范圍進行錯位,不然一旦市場利率化或者民營銀行的放開,對于P2P來說將會是巨大的沖擊,尤其是目前業務范圍和銀行重合度較高的公司。監管層對P2P至今尚未制定監管政策的原因之一便是P2P是一種有效的、創新的融資渠道,P2P對于實體經濟的發展有利,一旦政策出臺難免會限制行業的發展。
從降低行業風險來看,不管是目前的第三方擔保還是風險準備金模式,如果P2P做大額融資就無法通過小額分散、大數法則分散風險。尤其對于風險準備金是一個巨大的壓力,可能一筆交易出問題就會擊穿風險準備金,而風險總是存在的,再好的風控能力也只是降低發生風險的可能,大額融資不應成為P2P的發展方向。面對國內尚不成熟的征信體系,P2P貸款小額化是降低風險的必要措施,也是將來發展的重點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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