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出手化解零供矛盾 禁賣場向供貨商亂收費
日前,商務部聯合發改委、公安部、稅務總局及工商總局發布了《清理整頓大型零售企業向供應商違規收費工作方案》(下稱《方案》),《方案》表示,將從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五部門將在全國集中開展清理整頓大型零售企業向供應商違規收費工作。
整頓范圍
零售商亂收費
《方案》指出,近年來,一些大型零售企業利用市場優勢地位,以多種名目向供應商亂收費,加劇零售商與供應商之間的不公平交易,增加部分供應商經營成本,造成國家稅收流失,且易滋生商業賄賂。
此次清理整頓主要針對利用市場優勢地位向供應商違規收費的超市、百貨店、電器專業店等大型零售企業(以下稱零售商)及其下屬門店。零售商主要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企業(集團): 最大單店營業面積超6000平方米(含);門店數超20家(含);2010年銷售額超20億元(含)。
對于不符合上述條件,但供應商反映其存在違規收費行為的零售商,由省級商務、發展改革(物價)、公安、稅收、工商等部門研究納入清理整頓范圍并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整頓內容
非自愿不公平收費皆禁
買斷經營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來源是進銷差價,出租柜臺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來源是租金,代理銷售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來源是代銷費。《方案》指出,根據有關規定,零售商可以收取促銷服務費。在以上費用之外,零售商向供應商收取的其他所有費用均應納入清理之列。在清理過程中,要首先區分收費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符合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是否全額用于向供應商提供相應服務,凡不符合這些規定的均應予以整頓。
促銷服務費要有發票
促銷服務費是指依照合同約定,為促進供應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種商品的銷售,零售商以提供印制海報、開展促銷活動、廣告宣傳等相應服務為條件,向供應商收取的費用。《方案》指出,零售商向供應商收取促銷服務費,應事先征得供應商同意,訂立合同,明確約定提供服務的項目、內容、期限以及收費的項目、標準、數額、用途、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零售商收取促銷服務費要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收費后應按照合同約定向供應商提供相應服務,不得擅自終止服務或降低服務標準。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應服務的,應向供應商返還未提供服務部分的費用。零售商應將所收取的促銷服務費登記入賬,向供應商開具發票并按規定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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