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產業發展規劃(2010—2015)
五、實施保障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把加快發展文化產業作為深入實施“創業富民、創新強省”總戰略、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一個重要抓手,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作為評價地區發展水平、衡量發展質量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要把文化產業發展放在突出位置,充實完善組織管理職能,建立和完善文化產業統計制度,切實做好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各項基礎性工作。
(二)降低產業準入門檻。按照《國務院關于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的若干決定》(國發〔2005〕10號),鼓勵非公有資本進入《浙江省文化產業項目投資指南(2009)》(浙發改社會〔2009〕1055號)鼓勵類和允許類的領域。積極吸收社會資本進入文化創意、影視制作、演藝娛樂、動漫、印刷、出版物分銷等領域,鼓勵非公有資本參與國有文化單位的轉企改制和股份制改造,逐步形成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文化產業格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省內外文化產業發展情況,適時對《浙江省文化產業項目投資指南(2009)》進行調整和修訂,逐步放寬相關領域的政策限制,提高文化產業開放程度。
(三)加大財政投入力度。進一步加大公共財政對文化發展的投入力度,建立財政投入穩定增長機制,力爭做到“十二五”時期文化投入占財政支出比重高于“十一五”時期。進一步整合擴大文化產業專項資金規模,不斷完善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重點支持重大文化產業項目、企業和基地建設,支持文化領域新產品、新技術的研發,支持大宗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合理整合文化產業相關領域的財政扶持資金,進一步發揮財政投入的引導和統籌效應,通過財政對文化產業的戰略投資,帶動社會投資,推動民企合作,完善金融資本市場。進一步落實與完善版權獎勵機制,加大對文化企業自主版權的政府采購與出口扶持。有條件的市、縣(市、區)財政應安排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采取補助、貼息和獎勵的方式,支持文化企業、文化產業項目和文化產業基地建設。
(四)落實稅收優惠政策。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114號)、《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等有關優惠政策,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至2013年底止免征企業所得稅,出口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電影和電視完成片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進一步推動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文化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對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及時落實所得稅優惠政策。
(五)加強生產要素保障。加大對文化產業重點項目的用地支持力度,規劃確定的重點文化產業基地、重大文化產業項目以及優勢文化企業的用地空間位置、規模等信息,應盡量納入市、縣、鄉三級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允許建設區”或“有條件建設區”范圍,確保文化項目建設“落地”或預留發展空間。認真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企業發展的意見》(浙政辦發〔2009〕104號)對省級國有文化單位土地使用權處置的相關規定。積極鼓勵利用存量土地發展文化產業,加大對低效利用土地的盤活利用和閑置土地的清理處置力度,確保文化產業在內的轉型升級項目用地優先供應。支持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的文化單位利用工業廠房、倉儲用房、傳統商業街等存量房產或土地資源興辦文化產業。鼓勵文化經營單位利用自有土地資源進行產業開發,在確保原有文化設施面積的前提下,通過合法方式盤活資產。
(六)建立健全投融資體系。深入貫徹落實國家9部委《關于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銀發〔2010〕94號),建立健全全省文化產業投融資體系。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文化企業的對接合作,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文化企業的特點,探索開發多元化、多層次的信貸產品和貸款模式,完善和改進信貸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大有效的信貸支持,不斷提高服務效率。鼓勵和引導文化企業積極擴大直接融資規模,推動一批市場前景廣闊、投資運營狀態良好的文化企業做大做強,鼓勵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上市融資,重點支持中小文化企業進入創業板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券的方式投資開發戰略性、先導性的文化項目;以國有資本為主,積極引進戰略投資者,籌資設立省級文化產業基金,支持文化產業發展。建立健全有利于文化產業融資的配套機制,發揮產權交易所的投融資服務功能,為知識產權拍賣和交易等提供一站式服務;加快制定著作權、文化品牌等無形資產的評估和質押辦法,鼓勵組建文化產業融資擔保中介機構和知識產權專利評估機構,建立和完善文化資產評估體系;探索建立文化產業投資風險分攤機制,鼓勵擔保和再擔保機構開發適應文化產業的擔保業務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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