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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演講上述兩條規定出自《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決定之日起6 個月后,發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請。
第五十二條: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發行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系偽造或者變造的,除依照《證券法》的 有關規定處罰外,中國證監會將采取終止審核并在36 個月內不受理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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