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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演講美國著名的好萊塢制片人,在職業生涯中性侵了非常多的女性。直到2017年一系列女性出來指證韋恩斯坦的性侵行為,并引發了全球的"metoo"運動,鼓勵女性打破沉默,對在職場上、生活中所遭受的性侵害、性騷擾進行勇敢揭露、大聲說不。
經由此事之后,華爾街的并購交易者們,開始在并購交易中加入相關條款,尤其是互聯網行業中的并購交易,除了要求賣方就其高管行為符合社會行為規范的陳述與保證之外,還要求賣方對于買方因賣方高管的不良行為或者丑聞(包括性丑聞、性不當行為等)而導致的公司損失進行損害賠償,這就是所謂并購交易中的"韋恩斯坦條款"。
對于并購交易從業者來說,如何在交易中應對被收購公司創始人股東、高管的不當行為帶來的可能風險?
第一、注重所謂的Social Due Diligence,在并購交易中,不僅僅進行法律盡職調查、財務盡職調查、稅務盡職調查。還將目標公司的創始人股東、高管的行為作為交易并購調查的內容之一。據說,國內現在有的VC/PE投資人在投資的時候,先要去查一查主要創始人的開房記錄,如果創始人股東或者主要成員有不太雅觀的開房記錄的話,那么投資人就要考慮考慮是否對其進行投資了。"管不住小頭(下頭),怎么能管好大頭(上頭)",這是某些VC/PE投資人的信條。這種投資信條在某種程度上,是有道理的;
第二、在交易中對于目標公司高管的行為要求作出某些陳述與保證,這些陳述與保證和著名的"Metoo"運動聯系了起來,被交易從業者稱為#metoo rep";比如,在某傳媒收購交易中,目標公司就明確的做出了"過去五年中,公司高管(在集團副總裁及以上級別)人員中,沒有任何人收到性騷擾方面的指控"這樣的陳述與保證。當然,目標公司一般會要求進行Knowledge qualifier的限制,"據公司所知,這些高管沒有不正當行為";
第三、在交易中設置相關的賠償機制,要求目標公司對其高管不當行為而帶來的價值損害進行賠償。賠償的方式選擇很多,比如留置部分并購交易價款、比如設置托管賬戶存入交易部分比例金額以擔保目標公司陳述與保證為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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