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邀請演講國家政策分析
另外,行業規范條件的出臺,一方面是為了為推動循環經濟發展,規范建筑垃圾大宗固廢綜合利用產業發展秩序,提高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水平;同時,也是為了培育行業骨干企業。因此相關企業還需要抓住市場機遇,積極拓展自身業務,提高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工藝,并加快市場布局。
《條件》要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要與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循環經濟規劃及舊城改造、大型工業園區改造、城市新區建設等大型建設項目相結合。
解讀:對于建筑垃圾處理行業來說,其建筑垃圾來源無非是拆遷、改造等領域,而其利用建筑垃圾生產出來的建材,一般也都應用在這些施工項目上。因此,綜合來看,建筑垃圾行業經營者需要與這些大型建設項目相結合,才能保證上游原材料供給、下游產品的市場應用。
《條件》鼓勵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進行拆遷、運輸、處置和產品應用等產業鏈相關環節的整合,以資源化利用為主線,推動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化、分類標準化、運輸規范化、處置合理化、應用市場化,提高產業集中度,加速工業化發展。
解讀:對于行業來說,單一的建筑垃圾處理只是行業中的一個環節,利用建筑垃圾處理工藝生產出來的建材,也是一種產品,如何降低這種產品的成本、提高產品的附加值,也是企業經營者需要考慮的問題。因此,加強對建筑垃圾處理領域拆遷、運輸、處置、加工與產品應用等相關環節的整合,是提高產業集中度,降低產品生產成本的必經之路。而且,通過對建筑垃圾進行分類,還可以篩選出鋼筋等材料,對于提高建筑垃圾的價值有極大幫助。
《條件》聲明: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的資源化利用率應達到 95%以上。鼓勵企業根據進場建筑垃圾的特點,選擇合適的工藝裝備,在全面資源化利用處理的前提下,生產混凝土和砂漿用骨料等再生產品。
解讀:這對于建筑垃圾行業經營者來說,也是一個較為嚴峻的考驗,但是也是一個倒逼企業升級的手段。經營者只有積極改進工藝、研究建筑垃圾的特點,才能用合理的成本生產出具有較高附加值的產品。
安徽巢湖政策
2013年6月9日,《巢湖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印發。
第四條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市城管局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住建、規劃、環境保護、公安、國土資源、交通、質量技術監督、林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建筑垃圾消納專用場地的建設納入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市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市城管、住建、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需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 建筑垃圾消納專用場地應當配備相應的攤鋪、碾壓、降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出入口道路應當硬化并設置規范的凈車出場設施,保持駛離場地的車輛清潔。
第十四條各類建設工程、開發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經市城管局實地勘察,可以作為建筑垃圾消納場所。 市城管局應當建立建筑垃圾綜合利用信息平臺,分類提供建筑垃圾產生、利用的信息。
第十五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按照價格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居民因裝飾、維修等產生的零星建筑垃圾,應當按照物業管理單位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統一堆放,并按規定交納有關費用;物業管理單位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統一清運。 零星建筑垃圾運輸應當采用袋裝或者密閉的方式,運輸過程中不得遺撒、泄漏,并在市城管局核定的地點傾倒。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消納場所受納建筑垃圾。
第十八條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零星建筑垃圾運輸應當采用袋裝或者密閉的方式,運輸過程中不得遺撒、泄漏,并在市城管局核定的地點傾倒。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管局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擅自設立消納場所受納建筑垃圾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行為。

掃一掃
下載《前瞻經濟學人APP》進行提問
與資深行業研究員/經濟學家互動交流讓您成為更懂行業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