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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演講近年來全球持續的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浪潮,展現出各國對個人信息保護問題的關切。歐盟將個人數據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人權加以保護,始終主張統一和嚴格立法,強化政府部門對于個人數據保護的監管權力,從《關于私人數據自動處理的個人保護以及此類數據的自由流動的95/46/EC指令》(95指令)到GDPR都體現了這一思路。美國采用分散立法加行業自律的方式,實現隱私保護與產業發展、政府監管與公民表達自由之間的平衡。不過,近年來美國也在州層面探索個人信息保護統一立法,例如今年加州出臺了《消費者隱私保護法》。由此可見,全面建立統一的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已經成為國際趨勢,不僅關乎個人隱私權保護,未來還有可能關系到國家數據主權、文化主權以及經濟發展。
我國歷經了對個人信息從間接保護到直接保護、從分散立法到集中立法、從公法治理到綜合治理的歷史沿革,通過出臺《網絡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刑法》《征信業管理條例》《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目前形成了多層次、多領域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總體來看,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呈現出分散性特點,目前在電商、金融、保險、交通、醫療、電信、郵政、統計等領域,已經出臺了相應的法律規范,但仍然缺乏一部統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
圖表1:各領域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匯編
鑒于《個人信息保護法》已正式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建議立足我國具體國情和法律傳統,合理吸收國際立法經驗,盡快啟動《個人信息保護法》立法工作。在立法形式方面,建議我國加速推動構建系統、全面的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在具體的法律規則和內容方面,建議充分考慮產業發展需求,對不同行業的個人信息保護作出區分性規定,促進各行業主管部門落實本行業的個人信息保護職責。從各行業的發展和監管需求角度出發,個人信息保護的要求和力度也應有所區分。從"互聯網 "融合程度來看,在數字化發展和應用水平較高的行業內,對于管制較為嚴格且涉及公民隱私的部分業務,如互聯網醫療,建議設置嚴格個人信息保護標準;對于承載公共服務職能且涉及公共秩序的部分業務,如網絡約租車、互聯網金融等,建議設置較為嚴格個人信息保護標準;對于與個人消費及服務緊密相關的批發零售、電子商務等領域,可以設置適中的個人信息保護標準;而對于建筑、電力、環境等融合程度低且僅涉及少量個人信息的領域,則可以僅作少量禁止性規定。
具體而言,個人信息保護立法過程中,建議對以下內容進行規定:一是要明確界定相關概念,以《網絡安全法》對個人信息的定義為基礎進行補充和完善,同時對信息主體、信息控制主體以及信息處理主體等進行界定;二是明確個人信息收集、使用以及處理等具體規則,解決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應用于商業領域后,企業遵守現行法律的合規困境;三是建立更加完善的個人信息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體系;四是明確個人信息保護專門機構,解決當前分散監管、重復監管或者監管真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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